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旅遊旺季民眾至國外購買食品回國,需注意不得在國內販售。且如果食品為自用,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價值需低於1000美元、總重6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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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同時也是出國旅遊旺季,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鍰。
購買國外食品,不得轉售給其他消費者。(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購買國外食品若為個人自用 需注意兩規定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1、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此外,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民眾購買國外食品供自用之限量規定。(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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