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為確保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者之衛生安全,食藥署聯合各地衛生局於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執行「2023年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總計查核206家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並抽驗411件成品及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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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者落實食品衛生管理並把關其販售產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執行「2023年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本專案針對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標示等相關規定進行查核,總計查核206家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並抽驗411件成品及原料。
3家未依規定標示、1家貯存逾期食品 均已依法裁處
食藥署表示,食品業者登錄除10家非規範對象,其餘196家初查有部分業者未進行年度資料確認,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均符合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查核206家,初查常見缺失有未能提供體檢報告、作業場所及設備器具未保持清潔等,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均符合規定;抽驗411件成品及原料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重金屬、食品添加物等項目,結果均符合規定。
此外,本專案共查獲3家業者未依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標示規定進行標示,分別為台北市「好食多涮涮鍋雙城店」、「想陽明山」與桃園市「蘿西媽媽漢堡店」;及1家業者貯存逾期食品,為宜蘭縣「大洲魚寮」。所轄衛生局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相關規定裁處。
食品業者若違法食安法 最高可處2億元罰鍰
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標示應符合公告規定,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再按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提升供餐品質,保障消費者餐飲衛生安全。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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