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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執行「113年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總計查核52家業者,產品責任保險、衛生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追蹤追溯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等皆符合規定;抽驗58件含紅麴成分之產品、原料及色素等均符合規定。查核84件產品外包裝標示,查獲9件標示不符、2家貯存逾期食品,已依法裁處。

整理=編輯部

近年國人養生概念興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 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合作執行「113年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國內製造加工業者之產品原料、作業環境及品質管理進行稽查及抽驗,以保障民眾飲食之衛生安全。

9件產品標示與規定不符、2家業者存放逾期品 總計裁罰45.2萬元

本次專案總計查核52家業者,經查產品責任保險及衛生管理人員皆符合規定;部分業者登錄資訊、定型化契約、保存來源文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追蹤追溯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初查未臻完善,經衛生局複查後皆已改正完成。

抽驗58件含紅麴成分之產品、原料及色素,依衛生標準檢驗食品微生物衛生標準、規定外煤焦色素、黃麴毒素、橘黴素及重金屬,均符合規定。查核84件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9件產品標示與規定不符,主要缺失為內容物成分未完全展開等,業者分別為台南市「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二廠」、台南市「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東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三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南市「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另查獲2家業者存放逾期品,業者分別為南投縣「北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南市「東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前述查獲之不符規定事項皆已由所轄衛生局依規定處辦完畢。

食藥署「113年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查獲9件產品標示與規定不符、2家業者存放逾期品。(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食品業者若違法食安法,最高可處2億元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衛生;倘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如完整包裝食品外包裝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監督管理食品製造業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關於「113年微生物類來源機能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可詳見食藥署網站。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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