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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的食品標示規定包括「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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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食品標示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有新制上路!包括「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重點說明如下:

1、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

食藥署表示,「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食品販售業者(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自2021年1月1日起,若販售散裝食品時,應標示「原產地(國)」,包括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黑豆、黃豆、蕎麥、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

2、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

食藥署強調,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自2021年1月1日起所產製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3、現場調製飲料標示:

食藥署表示,為揭露市售現場調製飲料的標示訊息,提供消費者明確的資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內容如下:

(1)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例如:珍珠椰果奶茶應標示該杯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所有原料及配料。
(2)咖啡飲料的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也可以用「最高值」表示。例如:熱美式咖啡(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300毫克)。
(3)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例如:柳橙原汁未達10%,品名不得標示「柳橙汁」,應標示「柳橙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切勿觸法。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法處辦,共維食安。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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