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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於2018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新增9個含食品輸入規定之貨品分類號列。另外,迄2018年10月15日止,共計2,613個號列,經公告輸入如屬食品用途之產品,應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為強化輸入產品安全衛生把關,擴大邊境查驗產品,於2018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新增9個含食品輸入規定之貨品分類號列。

食藥署呼籲,業者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公告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迄2018年10月15日止,共計2,613個號列,經公告輸入如屬食品用途之產品,應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增修訂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涉及跨部會業務,包括配合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等機關修改號列而重新公告。

食藥署除依產品性質定期檢討號列之食品查驗輸入規定以外,另財政部每季提供「進口貨品無食品相關輸入規定,但申報填列食品用途」之報關資料,經食藥署查證輸入用途後,評估辦理新增公告號列之輸入規定,不定期公告新增應於邊境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貨品。

此外,食藥署也公布2017年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批數及重量總計69萬4372批、896.9萬公噸,相較於2016年的67萬4991批、882.9萬公噸,其批數及重量皆呈現上升之趨勢,主要原因包括食藥署逐年增列應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號列,擴大應於邊境查驗產品項目,顯現政府管理強度不斷提升。

食藥署也強調,為強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管理,將持續檢討、新增及公告應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之號列,並於邊境嚴加把關,不合格者一律退運或銷毀,不得流入國內市場,以確保輸入食品安全。

修正之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可到食藥署官網下載。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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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