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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頂新越南豬油案,二審判刑15年,最高法院於2019年11月6日將45罪發回更審、駁回26罪的上訴而告確定;魏應充共7罪刑度合計5年9個月,另有19罪得易科罰金。

撰文=編輯部

頂新越南豬油案纏訟多年,在歷經一審無罪、二審逆轉判刑15年之後,201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部分上訴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前董事長魏應充共7罪確定不可易科罰金,須服刑5年9月,刑期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引發滅頂風暴的越南豬油案

2014年9月,衛生福利部徹查國外輸台油品,10月接獲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表示頂新自越南進口的原料油,僅作為飼料用油,彰化地檢署偵查時發現頂新的越南供應商大幸福公司,也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故認定大幸福公司外銷給頂新公司的原料豬油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用於食品,因此起訴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前總經理常梅峯等人。

一審無罪、二審大逆轉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處魏應充等人無罪,主因是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全案油品是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的豬脂等有礙健康原料。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認為,頂新向大幸福購入的原料油酸價過高、金屬鉛含量不符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越南官方亦指大幸福外銷油脂只能作飼料,不能供人食用。且台中高分院認為,魏應充等人自2012至2014年間,藉此獲利新台幣1億1919萬餘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假冒食品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因此重判魏應充15年(6年可易科罰金)、前總經理常梅峯判刑8年6月(3年可易科罰金)、後任總經理陳茂嘉判刑11年6月(5年可易科罰金)、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判刑8年6月(1年6月可易科罰金),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

三審最高法院將45罪發回更審、駁回26罪,上訴而告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二審判決僅可認定魏應充知悉頂新向大幸福收購的油脂屬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時間點為2014年3月20日召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之時,但卻以此認定魏應充要為在此之前完成的所有交易負共犯罪責,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因此這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

此外,最高法院新聞稿也指出,除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等人上訴也是部分撤銷發回、部分駁回。確定部分,常梅峯21罪、陳茂嘉32罪、楊振益39罪,都包含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入監,頂新公司罰金刑也是部分發回更審、部分確定。此外,頂新、魏應充也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最高法院認無提案必要,皆予以駁回。

頂新不服判決,將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針對三審判決結果,頂新集團委任律師余明賢提出質疑,認為最高法院對檢方偵辦多項違失都視而不見,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依法聲請再審,同時對該案多項違背法令之處,聲請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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