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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食品加工技術的日新月異,衛福部於2018年9月27日修正了「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以規範食品工廠的基本設施和生產、檢驗的設備。

撰文=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於2018年9月27日公告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這次修正的內容,主要為調整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之設置。

食品廠的建築與設備 皆應符合相關設廠標準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食品工廠的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規定的設廠標準。考量食品加工技術日新月異、生產製程繁複及設備眾多,且食品工廠可自行或委外進行相關檢驗,於是修正此項辦法的基本共同標準,與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分列為應具備和視需要得具備。另外,因為部分條文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重複,此次一併刪除,回歸至該準則統一管理。

設備規定不符者 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表示,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5款「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如果食品工廠的設備不符合此標準,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就不得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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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食藥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