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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凌晨零時起,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將最高100萬元的罰鍰。至14日(今日)16時止,桃園機場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者計8件,依據裁罰基準,第2次再攜帶來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的豬肉產品會被裁罰新臺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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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於2018年12月14日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正案經總統於2018年12月12日公布後,自2018年12月14日凌晨零時起開始生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14日(今日)16時止,桃園機場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者計共8件,罰5萬元者3件,品項均為中國大陸火腿腸及臘腸;裁罰3萬元者4件(中國大陸雞肉2件、越南豬肉2件)及裁罰1萬元者1件(來自日本的犬貓食品,裁罰原因是未申報檢疫,該例與非洲豬瘟無關)。國內其他國際機場、港口及小三通,目前則無查獲案件。
防檢局再次呼籲,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的罰則已經提高,依據裁罰基準,第2次再攜帶來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的豬肉產品會被裁罰新臺幣50萬元,罰則相當重,提醒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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