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食品名稱應該與食品本質相符,天然奶油和人造奶油成分大不同,透過標示規範,才能夠避免消費者混淆。

撰文=食力特派

西元前三千年前,印度人不小心把浮在牛乳上一層奶皮收集撈起槌打變成奶油(butter)時,絕對沒有想到「奶油」日後不但被廣泛運用在食品料理中,還衍生不同原料成分製作的「奶油」到底該不該都叫「奶油」的法規問題。

目前在各大超市賣場貨架上可見數十種「奶油」產品,從中文名稱上,顧名思義會讓消費者認為產品主要來源為「乳品」,但是仔細查看商品成分卻會發現有些是以植物油或是動植物油混合加工,為不含任何乳脂肪的人造奶油。

為了避免消費者辨識不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016年3月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對於相關奶油製品的品名標示重新定義,預估市售五成產品都要改名。

食品名稱應該與食品本質相符,因此在現行規定並對照CNS國家標準,乳品加工所衍伸的油脂製品,乳脂肪含量80%以上,則可稱為「奶油」(Butter),常見的商品為製作糕餅的塊狀奶油。如果脂肪含量介於10~80%之間的產品,應叫「乳脂、食用乳油或鮮奶油」(Cream)。

董氏基金會在2016年初曾調查37種市售奶油產品,發現五成產品主要成份並非只有乳品,還含有棕櫚油、椰子油、黃豆油等,這類由動物性或植物性食用油混合加工而成的產品,外觀和天然奶油類似。

在甫預告新制中這類產品通稱為「人造奶油」(Margarines),還會依照脂肪含量區分80%以上標示為「人造奶油」、脂肪含量介於60~80%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脂肪含量為35~60%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脂肪含量介於10~35%則標示「脂肪抹醬」。(更新:2016年8月30日,衛福部食藥署第二次預告草案,修正:針對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相關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

市面上有不少強調以植物油加工製成,會標示有「植物性」,訴求不含動物性膽固醇、較天然健康的人造奶油,在新制實施後「植物性」等字眼都不可出現,都需改名為「人造奶油」。

因此不論是台灣產製或是進口產品,預估將有五成的市售在會要更動名稱。至於台灣人常把英文「Margarine」與國內老牌奶油「乳瑪琳」商標混為一談,由於乳瑪琳為註冊商品名,因此依法仍可以繼續使用。

新制的乳脂製品標示規範變更確實施行,除了用意避免讓消費者混淆外,從食品製造管理角度來看,也凸顯了過去許多廠商在製造相關產品時,由於不需揭露原料與營養成分,因此將實行數十年的CNS國家標準僅作為「參考用」,成分與脂肪含量都沒跟著標準操作,讓包裝命名更顯得不符事實,施行產品標示新規定對於業者或消費者都會有一段時間的適應期,不過這樣也會讓大眾更了解食品的本質。

更新:2016年8月30日,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第二次預告草案,該標示規定預計於2017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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