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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2021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同時公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2021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使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同時公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衛福部表示,此次新修正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使與一般食品標示規定一致,重點說明如下:
1、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
2、原公克、毫克、毫升、大卡等單位,增列g、mg、mL、kcal等通用單位符號。
3、數據修整原則,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4、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
5、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6、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但不符合規定者 可緩衝至2022年底
衛福部表示,本應遵行事項規定自正式發布後生效,對於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而未能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緩衝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自2023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則應依規定辦理。
未依規定標示者最高可罰300萬元 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衛福部強調,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公告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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