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台灣自2021年7月1日起有4項食安新制上路!其中包括「包裝食品」標示「不甜」、「微甜」,均要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的「無糖」、「微糖」之規範;嬰兒奶粉添加植物油「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之限量標準等新制;農藥購買實施實名制登記;「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新增「生鮮與生熟混和即食品」菌量限制,而同時也有新版的「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上路。

整理=李若威

食品製造業者看過來!台灣食品法規自2021年7月1日起有新制上路,從包裝飲料標示、嬰兒奶粉添加植物油的限量標準、食品微生物衛生標準等都有新修訂。

以下為《食力》懶人包重點整理:

包裝食品標示糖量均須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無糖」、「微糖」之規範!

「微甜」、「無糖」不是你說了算!根據食藥署指出,「包裝食品」無論是標示「不甜」、「微甜」,均要符合原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的「無糖」、「微糖」之規範。若未依照規定標示,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的「標示不實」,依同法第45條將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固體、半固體的食品若是要標示「微糖」則每100克不得超過5克的糖,飲料等液體食品則不得超過每100毫升不得超過2.5克的糖。而標示「無糖」的固體、半固體、液體每100克(毫升)均不得超過0.5克的糖。

至於手搖飲、超商等現場調製飲品的糖量,則已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例如:珍珠椰果奶茶應標示該杯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所有原料及配料。

嬰兒配方奶粉添加植物油有限量規定

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會產生「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簡稱GEs)」,由於嬰幼兒食品中所添加之植物性油脂可能亦含有GEs,因此衛生福利部增訂「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標準,修訂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主要針對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增訂。

針對嬰幼兒食品,提出GEs之限量規定,其中粉狀型式販售者為50 ppb以下,液狀型式販售者為6 ppb以下。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新增「生鮮與生熟混和即食品」菌量限制

衛生福利部為整合有關食品微生物的相關標準,之前經過參考國際管理趨勢、風險評估及台灣國內需求後,在2018年曾預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而此草案在蒐集各界意見並調整內容,衛福部第二版標準草案修正處如下:

1、新增「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有關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的限量規定,檢驗須為陰性。
2、調整微生物採樣計畫適用的食品類別,新增第七項「液蛋類」,包括殺菌及未殺菌的液蛋。
3、將衛福部2019年11月7日公布的「液蛋衛生標準」內容,整併於此標準草案中,包括應以蛋殼完整或是蛋殼受損但蛋殼膜仍完整無內容物洩漏的蛋作為液蛋原料。

新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整併10項舊法規,將食品分為7大類

新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整併「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第5條有關微生物之規定,將在2021年7月1日上路,現行「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等共10項衛生標準,都已移到「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當中,將同步於2021年7月1日修正或廢止。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重新將食品區分為7大類:

1、乳及乳製品類
2、嬰兒食品類
3、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
4、包裝/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5、冷凍食品及冰類
6、其他即食食品類
7、液蛋類

衛福部表示,此標準並採國際管理趨勢,將部分食品類別之規定納入採樣計畫、增訂部分指標性病原菌,以取代傳統之衛生指標菌,將使有關監測之結果更具風險代表性。

此外,配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因應納入採樣計畫,可能遇有因特殊情況導致採足樣品之困難等問題,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另已循程序公布「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採樣計畫之採樣原則指引」,針對採樣疑義提供指導。

農藥購買實施實名制登記

近年來消費者對於農產品安全及農業環境永續經營日益重視,為輔導農業經營者正確使用農藥,參考肥料購買實名制成功經驗,農委會修正「農藥管理法第35條第2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規定,推動農藥購買實名制政策,要求零售農藥販賣業者陳報販售資料時須增加陳報交易對象之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請農民或ㄧ般民眾於購買農藥時配合,透過農藥購買紀錄也可佐證實耕者身分,讓農業政策更精準到位。

而配合新制上路,農委會參採業者意見,增加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為輔導期。

新制上路應遵守 切勿觸法

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切勿觸法。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法處辦。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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