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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起,旅客如攜帶自3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的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第一次罰鍰為20萬元,第二次以後即開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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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2018年12月17日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正案自14日生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罰鍰已提高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各界質疑裁罰基準不夠嚴格,應予提高加重罰鍰一節,農委會表示,自2018年12月18日0時起,自3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攜帶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第一次罰鍰由5萬元提高到20萬元,第二次以後再違規者即開罰100萬元。
農委會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45之1條修正案2018年12月14日公布實施後,統計自14日至16日全國邊境機場、港口查獲案件數計41件,其中裁罰5萬元者15件,3萬元者24件,1萬元者2件,顯示旅客仍然未重視非洲豬瘟的風險,配合政府防疫檢疫措施。
農委會2018年12月17日重新評估裁罰基準,旅客如自3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返國、攜帶該國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第一次罰鍰由5萬元提高到20萬元,第二次以後再違規者即開罰100萬元,並自18日凌晨0時生效。農委會強調,希望藉由提高裁罰額度,嚇阻旅客僥倖心態,阻擋疫區肉品進入我國,民眾一定要配合政府各項防疫檢疫措施,防止疫病入侵。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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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非洲豬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