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衛福部於2021年6月23日修正食品添加物相關標準,訂定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成分之規範,並將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吡啶等三種有致癌疑慮的香精物質列為禁用。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2021年6月23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明定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成分之規範,以及不得使用合成的香料物質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
水果軟糖、魚露若添加恐有致癌疑慮
苯乙烯在2011年就被美國FDA認定為一種致癌物質,幾乎已是全球禁用的香料物質,在國外普遍沒有使用,台灣近幾年也幾乎沒有進口量;「丁香油酚甲醚」和「吡啶」則可被製作成合成香精。丁香油酚甲醚和苯乙烯多被用於調出水果口味的飲料、糖果等,吡啶則被用於製作海鮮風味的魚露等產品。
食品添加物標準的訂定參考國際法規和動物實驗
衛福部表示,食品添加物標準的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的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的必要性、使用食品的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後據以訂定。
本次修正主要係參考美國、歐盟及日本對香料的相關規範,修正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文字內容,明定不得直接添加於食品之特定香料成分,並明確限制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及吡啶為不得使用的合成香料物質。
食品業者應注意添加物使用,違法者最高罰2億且可能判刑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的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倘在食品產製時添加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的添加物,屬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另強調,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的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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