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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事件後食用油脂安全問題受到關注,食用豬牛羊脂衛生標準與邊境管理相關規定總整理。

撰文=石濰天

油品事件後食用油脂安全問題受到關注,由於過去食藥署僅針對最終的食用油產品,訂定「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包括重金屬及黃麴毒素殘留量規定,但對於原料來源並無特別規定因此受到各方質疑,因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先在2015年7月公告「食用豬脂衛生標準」,而在2016年3月也正式公告「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根據兩次公告的食用動物油脂衛生標準,首先規定並強調使用之原料來源必需是健康的豬、牛、羊隻,除了對終端產品有其檢驗標準之外,也希望能從源頭加以管理,避免不適當之原料被用於製造食品,且對於可用於製造食用油脂的組織部位也有加以限定,例如排除了國際上也不許可的血管等部位。

另外代表油品劣變酸敗的酸價(acid value)標準,則是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訂定,食用牛、羊油脂規定為2.5 mg KOH/gram以下,豬脂則是規定2.0 mg KOH/gram以下,但若是經過脫酸、脫色或脫臭程序的精製食用豬脂則應在1.3 mg KOH/gram以下。

在2014年油品事件後,國內的食用動物油製造產能大幅減少,幾乎有七至八成的動物油脂都仰賴進口,而針對進口的食用動物油脂,食藥署也加強源頭管理以及邊境管制措施,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輸入油脂應於進口報單寫用途,輸入採行分流管理:針對工業用、飼料用以及食用油脂實施輸入分流管理,公告複合輸入規定。

至於來源安全與否的部分,則要求輸入業者,尤其是大宗與散裝之油脂輸入項目,須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並且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與查核文件如果有疑慮則立即透過駐外單位向出口國官方查證工廠與文件的合法性,甚至必要時, 食藥署還會執行境外查核,或要求進口商自主實施境外查核。 希望能夠透過更嚴謹的管理方式,避免油安事件再度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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