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實地稽查61間現場調製飲料業者,抽查61件飲品標示,查獲10家不符合標示法規,其中7家違反「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規定。

整理=李依文

手搖飲文化與台灣人生活密不可分,五花八門選項外,在甜度選擇通常會用微糖、半糖、少糖、全糖等作為標示。然而這樣的標示並沒有辦法告訴消費者究竟攝取了多少糖分。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如今9個月過去,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實地稽查。

稽查61家業者,10家標示違規、7家違反「糖標示」規範

本次稽查對象包含連鎖便利商店、速食業及手搖飲料店等,抽驗現場調製飲料,檢驗糖量及熱量與標示;稽查範圍共61間現場調製飲料業者,抽查61件飲品標示,查獲10家不符合標示法規。

其中7家違反「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規定,5家業者之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實、2家業者未依規定標示總糖量,不符規定業者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GHP及相關規範違反者也將法辦

本次稽查目標除標示外,為確保現場調製飲料符合衛生安全,稽查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簡稱GHP)、保存來源文件、現場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茶葉原料原產地等)符合性,並抽驗飲品及其原料檢驗衛生標準。

其中食品業者登錄、GHP、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者,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限期改正並複查合格,現場標示(咖啡或茶葉原料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與1件飲料衛生標準不合格者,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

違反相關規範最高可處2億罰鍰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不實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不符合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飲料或其原料違反相關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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