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鱈魚、多利魚經常被不肖業者以比目魚、油魚、巴沙魚以假亂真,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買錯誤魚種,消基會實際抽查市面上6款商品,發現不只有商品名稱誤導消費者之嫌,甚至有些商品連魚種都不符標示。
撰文=劉潔謙
市面上經常有比目魚、油魚混充鱈魚,或是巴沙魚混充多利魚的情況,但這些海鮮的切片外觀相似,民眾難以分辨真偽,甚至不時發生消費者誤吃下油魚導致腹瀉,而網路也盛傳業者將巴沙魚浸泡磷酸鹽,使肉質更軟嫩,讓消費者心慌慌。對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實際購買產品送驗,發現光是鱈魚的混充情況就高達50%,商家可能因此觸法。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中)指出,混充魚類的切面都很相似,消費者難以判別真假。(圖片來源:消基會提供)
鱈魚與多利魚混充、標示不清 業者至少會被罰4萬元
為了實際了解市場上混充與磷酸鹽浸泡情況,消基會於2023年3月在傳統市場、量販店及電商,購買4件鱈魚產品,以及2件同時標示多利魚、巴沙魚、鯰魚、魴魚的商品,除進行標示、價格調查外,也送交SGS進行魚種與磷酸鹽含量檢驗。
消基會指出,鱈魚一般是指大西洋鱈、太平洋鱈、格陵蘭鱈、阿拉斯加鱈等,食藥署過去也曾發函表示屬「鱈形目」的魚種才可標示為「鱈魚」,市售的「圓鱈」其實是「鱸形目」的小鱗犬牙南極魚及鱗頭犬牙南極魚(俗稱智利海鱸),而「扁鱈」則是「鰈形目」的馬舌鰈、庸鰈、狹鱗庸鰈(俗稱大比目魚),考量民眾習慣使用圓鱈、扁鱈的名稱,因此業者需將俗名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但不得標示「鱈魚」。從2017年1月1日起,未依規定標示而誤導消費者,即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商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鱈魚送驗僅2款合格!消基會籲主管機關加強管理
消基會委託SGS以DNA萃取進行魚種鑑別後發現,只有2款商品是鱈屬魚類,另2項商品雖標示「圓鱈」、「格陵蘭鱈魚」但與內容不符,消基會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社長許宏宇提醒,業者的做法恐因標示不實觸犯《食安法》第28條。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也解釋,消費者可能因此不小心買到屬於「鯖形目」的油魚,這種魚的魚體中含有人體無法消化的臘脂,部分消費者食用後可能會腹瀉排油,在部分國家甚至規定不能食用。
至於多利魚雖然在磷酸鹽檢驗皆符合食藥署規定的3g/kg,然而同樣有標示不實的嫌疑,凌永健指出,不少網路賣家在多利魚商品名稱處,同時寫上多利魚、巴沙魚、魴魚以鯰魚,容易讓消費者混淆,且收到商品後發現成分標示魚種為巴沙魚,並非賣場上宣稱的多利魚,主管機關應進一步確認業者的標示方式是否違規。
面對尚待解決的混充問題,吳榮達也提醒消費者要學會自保,消費者選購鱈魚時可從魚皮或價格進行判斷,像是油魚的魚皮為灰色且有白色凸起紋路,魚肉顏色為黃白色,同時呼籲主管機關應不定期加強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導正市場亂象。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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