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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2018年10月3日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針對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販賣、輸出的產品流向資訊新增「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產品流向」相關紀錄,並增列「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相關紀錄之要求。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為精進食品管理,於2018年10月3日公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增加食品業者在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時需包含報廢產品的相關資訊,並於發布日起開始實施;對於退回產品以及庫存、原材料管理部分之辦法,則將於2019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此辦法規範對象包括從事食品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以及食品相關產品販賣、輸出的食品業者,並規範追溯追蹤系統內必須建立之細項。

強化報廢原材料及產品管理

新修訂之辦法規定,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時應包含:「報廢(含 逾有效日期) 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此辦法發布後即刻實施。

強化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產品流向及庫存管理

在產品流向資訊部分,業者在建立系統時至少應登錄之內容包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除此之外,為強化食品業者對庫存及原材料管理,追溯追蹤系統也應包含「庫存原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因此項工程浩大,食藥署表示,為了便於產業依循,給予3個月緩衝期,此制將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若重大違規而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也提醒,屬經公告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倘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經命限期改正、但屆期仍未改正者,將依食安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倘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資料不實,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若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一年內將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業者對於本次修正之細節公告資訊,可逕上衛生福利部網頁下載。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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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新聞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