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食安政策不斷修改,身為食品業的一員,許庭禎認為補破網方式對食品安全無利,並提出三項建議重點。

台灣的食安管理需要短中長期的計畫,不能頭痛砍頭、腳痛砍腳,繼續以補破網的邏輯管理,否則永遠無法解決食安的根本問題,許多食品管理規範在新政府上任後,仍需要產官學的充分討論,並進行整體規劃的修改。

與國際接軌避免非關稅貿易障礙

台灣食品業仰賴大量進出口,現行的法規卻與國際法規有差距,過度的管理會形成非關稅的貿易障礙,不僅影響進口也同時傷害出口,因此食品法規與國際接軌有其重要性,在產品規格、包裝標示與檢驗項目上,需要能與國際同步修法,台灣沒有要求客製化產品的市場量能。

以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來說,部分食品須有產品登錄碼標示,且產品在進口時就必須完成標示,國外食品廠商必須先取得登錄碼並特別製作專屬標示,這如同是設立貿易障礙;而在驗證制度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驗證及認證,在第三方驗證法規未公佈之前,許多廠商已自行通過FSSC22000、SQF、BRC、ISO22000或HACCP的驗證,也委託不同的國際認證單位進行驗證,但是新的法規指定3個經衛福部食藥署認證的單位,進行所謂的「自主性第三方驗證」,不但使業者浪費時間與精力進行重複的驗證,更拒絕接受國際認可的驗證機制。

舉例來說GFS(IGlobalFoodSafetyInitiative)是目前國際間食品安全認證的共識,食品製造商若為GFSI驗證合格的廠商,所生產的產品就能容易通過國外廠商的認可,但是在台灣卻完全不接受國際認證制度,反過來說台灣食品若要出口,縱使已經是台灣驗證合格的廠商,仍需再取得國際認可第三方驗證機構的認證才能符合國際標準,如此的制度如何能與國際接軌?

另外在於食品檢測也有未與國際接軌之處,像是重金屬的檢測就是另外一個問題,台灣現行公告總重金屬檢測法是以比色法為主,比色法是《美國藥典》(UnitedStatesPharmacopeia,USP)在1903年所建立的檢驗方法,但歐盟早已取消使用且美國也在2015年年底改成以感應耦合電漿(InductivelyCoupledPlasma,ICP)的方式檢驗,所以以比色法測定的總重金屬含量(以鉛計)已不是國際接受或採用的方法,目前多數進口產品都以砷鉛鎘汞為檢驗規格項目,但是台灣的總重金屬含量要求無法被國際食品廠接受。

近期發生的部分食品事件,常是國際間食品法規差異的問題,許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的規格標準仍待修訂,在經濟發展為首要工作的台灣現況,也許與國際接軌的最快方式,就是先採用聯合國食品法典(Codex)的規範,避免國際貿易上的困擾,再依台灣正逐步進行的膳食習慣與風險評估報告,逐項評估並修正項目以符合台灣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需要。

建立食品身分揪出惡意添加與詐欺

過去幾次食品事件都演變成食安或毒化物事件,其實大多的食品事件只是食品詐欺(foodfraud)行為,並沒有食安的疑慮或風險,在未建立食品身分(FoodIdentity)標準或法規的情形下,經由媒體傳播就演變成毒化物的毒害事件,重點在風險是否存在?業者是否惡意?

食品安全由整體的管理達成而非檢驗,檢驗只能找到問題,僅達嚇阻作用,而管理則需要建立標準及風險評估,所以建立食品身分或是行業標準(StandardofIdentity)是食品管理的第一步,但食品身份不是只建立檢驗的限量標準或容許量,需要同時兼顧製程與使用量的必要性,才能區分是惡意添加還是管理不善;最新公告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草案》,限量標準使食品廠商必須檢驗每批產品,會將食品檢驗推向更高量,業者負擔更加重。

此外法規規定食品一定要由食品級原料製成,食鹽由海水或岩礦精製而成,海水與鹽礦都不會是「食品級」,食鹽如何定義?橄欖油事件更突顯,未有正確橄欖油的成分標準,根本無從判定油品品質的高低對錯,所以建立各類食品的製造或成分標準,才是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礎。

食品風險評估必須考慮攝食量

風險評估是現代消費者熟悉的名詞,但是食品的風險評估卻是許多人混淆的部分。化學品的風險評估,以危害性為主,所以具有危害的物質,都需要做適當的防護才能處理或接觸;而食品卻不是以危害性作為風險評估的唯一依據,食品的風險還需要加入攝食量的考量,有危害性的物質,需要攝食量超過一定的數量,才會需要考慮風險,基於膳食習慣所建立的危害加暴露的正確風險評估,才能讓消費者的信任感增加,另外評估的方式與結果,如何正確傳遞給消費者與媒體,做好風險溝通也是重要課題。

就食品的風險而言,危害性與攝食量具有相同的貢獻程度;危害性的評估,有毒理學的專門研究,提供各食品的急毒性、慢毒性、中長期毒性、代謝與累積毒性、生殖毒性與突變性、致癌性及環境毒性等資料;但是攝取量的評估卻是較複雜而費時的,需要進行大型的國人膳食習慣與飲食文化的調查研究。

膳食評估是研究消費者每天飲食內容物的種類及數量,由此建立國人專有的膳食資料庫,資訊內容調查消費者每天攝食的食物項目及數量,再將調查結果中的食物直接分類,或其中的成分內容拆解歸類進入台灣食品分類的項目,由此可建立國人膳食內容物的品項與數量,不但可以作為食品風險評估的暴露量依據,也可以作為國人膳食營養的評估,更可以作為部分食品內容物或食品添加物限量的標準。

因此建立國人膳食資料庫是重要的研究,早期台灣以米食為主食、攝食量較高,所以米飯製品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劑,但是近年來米飯的攝食量逐漸降低,而烘焙食品的攝食量不斷增加,因此是否需要重新評估主食的項目,可依據膳食內容的研究分析,作出科學性的報告。膳食調查被作為許多台灣法規法令的基礎,像是農藥殘留、食品添加物用量,甚至是許多學術研究的引用資料,但這最基礎的資料卻是分年拼湊起來且長久未更新,衍生到現今造成許多後端合理性的探究,希望我們政府可以重視基礎研究,解決後續衍生的問題。

請讓食安的管理回歸食品的專業,請同時考慮製程的需求與法規標準的制訂方式,請在法規政策與管理標準的建立上,能與國際多數的經濟體接軌,聯合國標準應是最少爭議的内容與標準,採取歐盟或美國都有偏𥘵一方的外交問題,建立台灣的膳食習慣與內容評估,才能作為逐步建立台灣標準的依據,在此之前,聯合國食品法典(Codex)應是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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