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食藥署於「113年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中總計抽件73件食品。查獲5件產品重金屬鎘超標,2家業者無法提供來源資料,均已依依法裁處。

整理=編輯部

食品中所含重金屬可能源自天然存在或是受人類工業活動污染所致,其對於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與各種金屬特性及暴露程度有關。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2025年2月10日公布「113年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結果。

5件產品檢出重金屬鎘 2家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 均已依法裁處

2024年10~12月總計完成抽驗73件食品重金屬,包含7件食米及其他穀類、15件蔬果植物類、18件水產品、3件禽畜產品、10件蛋品及其加工品、10件嬰幼兒食品、3件盛裝飲用水、1件罐頭食品、2件飲料類、2件堅果及2件油籽。

結果5件檢出重金屬鎘不符標準,包含澎湖縣「阿嬌姨海邊小舖」的海膽、來自宜蘭縣丁香魚等、高雄市「恆德行」的巴西蘑菇、台南市「養生香菇」的巴西蘑菇,以及苗栗縣「亨源事業有限公司」的黃金亞麻籽,同批違規產品立即下架不得販售,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

其中,丁香魚及黃金亞麻籽複抽時現場無產品可供抽驗,後續列管追蹤;1件海膽複抽驗仍不符規定,所轄衛生局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

此外,2件巴西蘑菇之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所轄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

食藥署「113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查獲5件產品重僅數鎘超標。(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食品業者若違法食安法 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違者依同法第48條第3款,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

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關於113年「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10~12月」執行結果可詳見食藥署網站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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