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消基會於2024年10月至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羊肉片,並進行羊肉攙偽含豬成分調查測試,總計抽樣16件羊肉片產品,有4件產品標示不完全、7件產品含有豬肉成分。
整理=編輯部
在台灣一年四季都可以吃火鍋,肉品是吃鍋時必備的食材,除了豬肉、牛肉是大部分消費者熱門選擇外,羊肉也是不少消費者吃火鍋必點食材,尤其部分因宗教信仰不食用豬肉的消費者。
有鑑於國人喜食火鍋,且羊肉片為吃鍋時菜單上經常出現之食材,有必要了解目前市售火鍋羊肉片攙偽情形,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進行羊肉攙偽調查測試,總計抽樣16件羊肉片產品,發現共有4件產品標示不完全、7件產品含有豬肉成分,摻混比例近5成。含豬成分的火鍋肉片,若商品僅標示為「羊肉」製品,且在成分又無據實標示含有豬成分,則有疑似標示不實、易生誤解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規定及欺騙消費者的情形。
國人喜食火鍋,且羊肉片為吃鍋時菜單上經常出現之食材,因此消基會進行羊肉攙偽調查測試,發現摻混豬肉的比例高。(圖片來源: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於台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台等平台中,總計抽樣16件羊肉產品,其中編號1〜10號為包裝食品,於電商平台購買;11〜16號為散裝食品,於電商、傳統市場及連鎖火鍋店購買。(圖片來源: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抽驗16件市售羊肉片 7件含豬肉成分
據農業部統計年報,2023年畜產品統計資料顯示豬與羊的產量比約為675:1,與豬相比較,羊的產量少很多,價差也高7倍之多,市售羊肉商品也多次被主管機關查獲羊肉攙偽豬的成分;若僅標示為「羊肉」,卻含有豬的成分,可能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或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規定。
本次調查測試的16件「羊肉片(或捲)」類的樣品中,有7件測得豬的成分,為蝦皮「逸嵐」的羊捲片、蝦皮「祥鈺水產海鮮專賣店」火鍋羊肉片、蝦皮「吃肉肉不會胖」的羊肉片、蝦皮「大欣亨購物」的羊肉片(調理)、蝦皮「鮭山島水產超市」的羊肉捲肉片、「延吉市場」的羊肉片及「大呼過癮南京店」的羊肉片。
含豬肉成分產品若未標示清楚 將使消費者誤食
包裝樣品中,「吃肉肉不會胖」有明確標示含豬肉,「大欣亨購物」則在成分有標示豬肉蛋白,其餘3件則未明確標示含豬的成分,恐不符合規定。3件測得豬成分但未標示含豬成分的包裝樣品,可能違反食安法第15或28條,得依同法第45或49條,分別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或至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散裝樣品中,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延吉市場」僅須標示產地,並未規定要標示成分,「大呼過癮南京店」為現場料理食品,不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範圍內,然而這2件散裝樣品就「品名」來說,消費者並無法得知是否含豬成分,在法律上有標示的漏洞。
16件羊肉片類的樣品中,有7件測得豬的成分。(圖片來源:消基會提供)
4件產品標示不完全 依食安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
本次10件包裝樣品中,有3件沒有標示「重量」及「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為蝦皮「吃肉肉不會胖」的羊肉片、蝦皮「寶欣食品」的羊肉片(調合羊肉)及蝦皮「北熊鮮生FreshBear」的羊肉片(調合羊肉);1件未標示「成分」,為蝦皮「鮭山島水產超市」的羊肉捲肉片,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
4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的包裝樣品,得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建議消費者購買產品需詳閱外包裝標示
消基會也提供給消費者的購買建議:
1、購買羊肉品前,務必檢視產地標示或履歷標示,再行購買;倘若外食,進出飲食店、餐廳等處,應先審視現場相關標示或詢問店家食材來源、出處,或觀察業者有無公布採購單據作為購買的依據,以確保商品符合預期。
2、若購自網路,除了檢視網站是否有依食安法標示相關資訊外,收到時應立即檢視是否有瑕疵或過期,有問題時應拍照或錄影存證,並保留網頁的資訊,發生爭議時才有利舉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肉品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合理例外情事,如經業者於網站告知,則排除猶豫期的適用,無法享有7天無條件退貨的權益,除非是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造成的損毀,才可能向業者申請退貨、退款或要求重寄商品。
3、經過加工的羊肉片商品,其中添加物可能含有豬的成分,提醒不食豬肉的消費者,要詳閱成分標示中的添加物,確認是否含有豬的成分。
4、市面上的火鍋羊肉片多屬於重組肉,業者依規定須於包裝上標示說明,消費者也可依成分標示來檢視是否為重組肉。購買後一定要充分煮熟加熱後再食用。
消基會:食品摻偽問題應加大刑罰
消基會認為食品摻偽問題,歐盟以詐欺加重論罪,以嚇阻食品摻偽現象,因此呼籲亦應比照修法,加重刑罰,維護消費者權益。
有鑒於羊肉製品內含豬成分若為國內羊肉相關製品的普遍情況,消基會建議應加強標示管理,商品上務必明顯標示含豬成分,讓消費者選購有參考依據,避免讓消費者誤會是100%的羊肉製品,另外,若生產線或製程上可能接觸到其他豬肉製品,建議也應該要標示醒語。
商品含有豬成分 業者應主動標示
依據食安法第15及28條規定,商品「攙偽或假冒」或「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都有相關罰則,商品標示務必確實。透過本次調查發現有7件樣品含豬成分,但僅有2件樣品可以由商品標示發現摻有豬的成分,考量部分消費者不食豬肉相關製品,若商品含有豬成分或可能在製程上接觸到,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於商品上自主標示醒語,網路賣家也應於官網上標示,畢竟生鮮食品及肉品幾乎不能退換貨,都應自主標示醒語,讓對食用豬肉有禁忌的消費者能自行判斷是否購買。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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