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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於2023年10月20日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除配合現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實務審查作業,納入案件審查相關細項要求,也增訂健康食品查驗許可登記事項、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等相關規定。
整理=編輯部
為持配合實務需求以及續精進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申辦行政程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2023年10月20日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草案,規劃整併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以提升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之審查品質,加速案件審查程序。
健康食品應根據「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申請登記
食藥署表示,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簡稱健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另依健食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依「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且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健康食品業者亦應依規定,具備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修正4大重點整理 配合實務需求精進處理程序
一、配合現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實務審查作業,納入案件審查相關規定,包括:健康食品若由不同製造廠分段製造,須具備符合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的佐證資料,並依不同製造廠別分別出示;而同一製造廠不同廠房製造者,則須另外檢附廠區平面圖。
二、明定健康食品業者可至食藥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台,辦理相關查驗登記案;相關文件、資料,可以掃描上傳。
三、增訂健康食品查驗許可登記事項,包括產品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含量、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等。
四、增訂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移轉登記,及補換發所須檢具之文件、資料等相關規定。
業者若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而擅自標示廣告功效 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表示,「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規定草案之評論期為自預告之日次日起共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若食品業者未依法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核准為健康食品,而標示或廣告該產品為健康食品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將違反健食法第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健食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該等產品業者應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健食法有關規定處理。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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