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2016食品管理新制中《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就要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不妨來看看近年歐洲與美國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進一步思考,如何透過標示讓消費者能有風險判斷能力而做出選擇。
作者= 林基興(現職: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研究員,環保署「非游離輻射預警機制風險評估小組」主席)
通常支持基改產品需要標示者,包括有機農夫與環保人士,主要論點是認為民眾有權知道食物內含,不應信任大公司。反對標示者則說,民眾對標示的認知有如風險警告(就像香菸),標示會煽動消費者對基改的敵意,也會增加食物費用。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採取的做法是:不要求標示是否為基改產品,就像不要求標示「在培植某種糧食作物時,採用何種傳統培育技術」一樣。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當然也接過民眾陳情,要求基改食品應標示,告知消費者這種食品是基改產品。但是該局倒是很堅定的認為,並不存在要求標示的科學根據或法律依據。
美國醫學會也贊同這種觀點(2012 年)。另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也顧慮到:若要標示,那就必須確實執行,這將帶給監管機構龐大的人力財力負擔;既然基改產品無害,何必多此一舉。
不過,如果基因的改變實質改變了食品的成分,則這些改變就必須反映於食品的標示上,包括營養成分(例如油酸、胺基酸或賴胺酸的含量更高或更低),或可能影響到食品安全特性、營養價值的儲藏和烹飪方式等。例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基改黃豆的豆油油酸含量,與傳統黃豆的豆油油酸含量大不相同」時,就建議出品的公司,為這種油貼出反映這種變化的新標示。
如果基改食品中含有某種過去未曾發現的過敏原,而該局認為只要標示注明,便足以保證這種食品的安全性,則該局就會要求在這種食品的標示上,註明含這一過敏原。
在國際基改作物市場上,歐盟比美國保守多多,也常拒絕美國基改物質的銷售。有人說,「檯面下」的原因是歐盟的基因科技輸給美國。另外,歐盟對於基改食品的標示政策,係以「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之後詳述)做為依據,在預警原則的思考下,基因改造技術被運用於食品的生產製造,即已經對環境與人類健康帶來風險。這種思考方式不同於「實質等同」原則—將基因改造食品與相類似的傳統食品實質等同的部分,視為無安全性顧慮。
歐盟對於基改產品還有一個「追溯原則」(traceability):舉凡基改加工品或再加工品,不論是否能夠檢出所含的DNA 或蛋白質成分,皆需標示為基改產品。
我們整理一些國家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如下:
編按:2015年12月31日台灣實施的基改食品標示規定中,只要產品中「刻意」加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則必須標示。若食品原料「非故意摻雜率」達總重量3%以上則需標示,「非故意參雜率」表示可允許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摻入基改食品原料的比例,如果不小心混入3%重量以下的基改食物原料不需要標示。
事實上,歐洲的基改法規直到1990 年代,仍然比美國的相關法規寬鬆。一個轉捩點是1996 年美國首度出口的基改黃豆,包含2% 的基改成分,歐洲商會與食物零售業者要求區隔基改與非基改產品。1998 年,歐盟暫停新批准,要求所有基改食物可追溯其源頭、並且基改含量多於0.9% 時,就要標示;但是在2006 年,世界貿易組織認為,歐盟的該項要求違反國際貿易規則。
2012 年,歐盟批准了48種基改生物,其標準是由歐洲食品安全署評估的,包含四種分類:安全、自由選擇、標示、可追溯性。但是這次的批准有一個保障條款:各會員國若有「正當理由」(認為可能傷人或傷害環境),就可禁止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