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衛生福利部於2023年2月7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10種農藥52項殘留容許量等規定,違反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於2023年2月7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10種農藥52項殘留容許量,刪除滅紋等7種農藥14項殘留容許量,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CL3、肉桂醛、氯酸鈉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鷹嘴豆(乾)」列屬乾豆類、「鷹嘴豆(鮮)」列屬豆菜類之規定,以及增修訂環克座等11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預告修正草案可參見食藥署網站,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考量進口農產品需求 參酌他國做法修訂標準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表示,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委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食藥署把關農藥殘留量 違反者最高可罰2億元
食藥署表示,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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