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業者應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外,如有供應茶及咖啡飲料,也要記得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咖啡原料原產地及咖啡因含量,並注意含果蔬汁飲料品名標示。

整理=編輯部

台北市手搖飲料店、便利商店及速食店林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應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外,如有供應茶及咖啡飲料,也要記得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咖啡原料原產地及咖啡因含量,並注意含果蔬汁飲料品名標示,使消費者可透過上述資訊,能留意究竟喝進多少糖、熱量及咖啡因,藉此加強每日飲食攝取之控管。

現調飲料須標示總糖量、總熱量

北市衛生局說明,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便利商店業及速食業,應就販售之現場調製飲料於營業場所標示事項如下:

1、總糖量及總熱量:含所有原料及配料(如:粉圓、芋圓、粉條等),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 標示值之120%);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2、茶及咖啡原料原產地:混茶及混咖啡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3、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應以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
4、果蔬汁飲料:果蔬汁含量達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未達10%,品名應標示為「○○飲料」。

業者應提供原料原產地相關標示,違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除現場應完整標示外,亦應備妥茶葉及咖啡豆等原料原產地及標示的證明文件(如:供應商提供之產地證明、使用原料原包裝等)供查核比對。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現場未保存來源文件,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違反同法第9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北市衛生局表示,已建置線上食品標示法規課程,食品業者可至「台北e大」網站查詢並妥為運用於教育訓練及政策宣導。民眾如想知道更多食安資訊,或有食品標示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8,亦可至北市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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