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容器具前,須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
整理=編輯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簡稱「北市衛生局」)2018年8月30日公佈食品容器具抽驗專案結果,本次專案至台北市各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及餐飲業等處,進行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抽驗,共計抽驗55件,所有品質檢驗結果均符規定,但有1件竹筷外箱未標示廠商地址、重量或數量,而且標示製造日期竟在出貨日期之後。
55件食品容器具品質全部及格 惟1件竹筷標示不符合規定
在本次專案抽驗的55件食品容器具中,包含25件紙製餐具、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5件塑膠奶瓶、5件塑膠容器及5件不鏽鋼餐具,抽驗結果如下: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不符規定的竹筷經追查產品來源為新北市,已移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容器具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竹筷外箱的出貨日期(2018年6月13日)竟在製造日期(2018年7月1日)之前,而且未標示廠商地址、重量或數量,明顯不符合規定。(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自主管理不分上中下游 產品標示須合乎法規
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製造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後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須在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譬如說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而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這些標示該有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能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
至於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可只在外包裝標示。業者在販售端提供消費端之型態,無論密封與否,應自行主動進行標示或與上游協調標示事宜,並於產品販售前確認販售之食品容器具其最小販售單位標示完整性,並自主管理評估產品的耐熱溫度,以確保食品容器具安全性。
消費者慎選食品容器具 北市衛生局:產品耐熱度以標示為主
北市衛生局指出,塑膠類食品容器具的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導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差異,因此,各產品的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在購買前,也要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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