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食藥署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透過規定須於機台上標示業者資訊可加以追查管控之外,更明列各類食品應明確標示之項目,讓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以加以掌握食品相關資訊。透過規定須於機台上標示業者資訊可加以追查管控之外,更明列各類食品應明確標示之項目,讓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以加以掌握食品相關資訊。

撰文=陳韻竹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並不新奇,但過去販售之食品多數包裝食品類,但近年由於有其話題性可吸引消費者購買,故許多手搖飲、甜點等業者使用其進行銷售,因而年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的安全性與管理引起多方討論。

2017年3月9日食藥署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要求業者應該於機台上標示業者資訊,除了可加以追查管控之外,更明列各類食品應明確標示之項目,讓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以加以掌握,了解食品是否仍在保存期限,或是否含有過敏原、基改成分等。

食藥署表示,因為自動賣飯機銷售食品並無現場人員,因此有必要明確標示食品相關資訊內容,主要分為包裝、散裝與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3類,基本上包裝食品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即對食品標示有其規定在,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確認實施後,而散裝與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是必須加以改善以符合規定。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1.包裝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2.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3.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4.標示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之。

此外過去常有發生食品安全疑慮,或是相關要進行稽查了解時,在自動販賣機上找不到業者資訊,因而成為管理上的漏洞,草案中也規定自動販賣機業者,係指設置自動販賣機食品之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本草案於2017年3月9日預告後,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預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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