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2011年最新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修訂重點,首度將食安政策放在「事後應變」轉為強制實施事前「預防性控制」,2016年9月開始農場、進口等物流商、食品製造商皆須詳列從製造到物流過程的風險,並規畫監控評估機制,以證明計畫有效。
採訪=張越評、陳韻竹 / 撰文=張越評
大衛·艾奇森醫學博士(Dr. David Acheson),曾於2002年擔任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副局長等聯邦政府職位,2013年正式成立艾奇森集團(Acheson Group)輔導食品公司落實風險控管,身為美國食安專家同時也是2011年最新《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起草人之一,《食力》透過專訪大衛·艾奇森,請他暢論美國即將上路的FSMA推行重點,並針對台灣食安管理現況提出建議與看法。
美國的《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中於2016年9月即將生效的是「食品安全計畫」相關條文,相關美國食品業者需擬訂計畫並詳列從製造到物流過程的風險,展現控管風險能力且須規畫好監控、評估機制等,影響所及,未來如無提供相關計畫,欲出口至美國的食品將無法成功入關。
美國首部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至1938年廢除舊法後幾經修改,2011年最新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SMA)修訂重點,首度將食安政策重點從「事後應變」轉為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事前「預防性控制」,可說是美國食品安全法規有史以來最重大改變。
政府大動作制定新法 管理責任還諸業者
美國食安法規之所以大動作修訂,源於在2006至2007年間,美國發生許多對民眾健康危害的食安事件,如菠菜大腸桿菌感染、進口肉類中發現三聚氰胺、花生醬遭沙門氏菌污染等。一連串食安事件發生使得美國國內不論消費者、立法者或食品業者立場都認為,是時候需要做出轉變,訂定新的相關法規,以將「事後應變」轉為強制實施事前「預防性控制」,唯有這樣才能真正使食安危機解套。
相較台灣現階段仍以「事後懲罰」的法規邏輯較不同處在於,FSMA規定從預防角度出發,「風險管理」便成為重要核心之一,不論從執法者、農場、食品製造者的角度,預防性管理的做法,都不會比事後挽救的支出所費龐大,新修訂FSMA便要求食品業者必須找出真正能防止自家產品發生危害的癥結點,將風險控管責任交回給食品業者,而各項食品類別的風險高低又不同,為將資源更聚焦,FSMA也把重點放在較高風險食品類別,以經濟層面來說,這是較有效益的做法。
另外台灣在食安事件頻傳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歷經多次修法,不僅相關規定無法確實到位,實際執行上也處處遇到問題,而美國選擇以新訂法規取代舊法的做法,代表著政府對於食安改革的決心,台灣國內許多專家學者也十分認同制定新法的做法。
風險管理有其重要性 食品業需維持良性溝通
大衛·艾奇森提出食品業最常碰到的風險來自三面向,其一是實際「營運面」的風險,有關生產加工甚至運輸過程的可能危害;再者是「法規面」,業者須掌握並瞭解營運是否符合法規;最後就是「商譽」的風險,食品廠商為維護商譽,作風幾乎都非常低調,很害怕被媒體斷章取義而不願對外溝通,但也因此更加拉遠了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
然而,就大衛·艾奇森一路以來輔導各大食品公司風險控管的經驗看來,平時與消費者維持良好互動,以及事情發生時對外溝通的危機處理,正是商譽風險管理最重要的兩個部分。在台灣,食品業者同樣也有面對媒體退避三舍的類似情況,大衛·艾奇森呼籲除平日應向政府、媒體、消費者保持溝通,嘗試讓消費者了解食品業的困難性與複雜性,甚至是新產品推出或是新的食品科技出現,也都可以透過媒體去向外界傳播資訊。
大衛·艾奇森表示,在美國食品被召回的情形其實經常在發生,幾乎每年就好幾百件,而這之中,由政府下令召回的情形反倒十分少,美國食品業者若自行發現產品問題,普遍也會自主回收產品,這對廠商來說是花費十分龐大的事件,但也正因如此反能成為公司品牌形象的一個轉機,代表著向消費者證明自己是間會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的公司,與台灣相較來說,美國消費者已較能夠理解食品製造的複雜性,較不會將結論歸咎於「食品業者就是黑心廠商」,廠商回收問題產品之後,只要想辦法改正,重新上架後普遍美國消費者都能夠接受。
因此,大衛·艾奇森認為唯有不斷持續地教導消費者正確的食品相關科學知識,萬一不幸發生事件時,消費者也才較能用同理心站在食品業者角度看待,才不會使得事情發生後產生無限擴大的輿論與較為偏頗的迷思。而若真正發生危機時,食品公司也一定要足夠即時、正確且透明的將資訊公開,即便是真有不知道的事情,也應秉持直接表明的態度,只要後續去查清楚、去施行,仍是能被消費者接受的做法。
管理原則無大小區分 但提供必要輔導協助
大衛·艾奇森認為,食品問題應分兩部分來談,其一是真會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食品「安全問題」,而另一部分則屬於「道德問題」,美國政府處理食物摻假案件時,會先依照公共健康層面的危害來作判斷,例如冷凍海鮮業者在產品多放冰塊增加重量,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但並未對健康造成影響,就政府的立場就不會做過多干預,而新修訂的FSMA裡則首度規範所有食品製造商,必須觀察產品可能會發生被摻假的風險所在,廠商要自己想辦法控管並提出有效計畫書。
台灣近年《食安法》修法過程,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只管得到大型合法業者,且罰則也根據資本額越大罰越重,看似有管大不管小的爭議。大衛·艾奇森表示在美國不論業者規模大小,即便是小型食品公司,只要做出來的食物有人吃、只要產品出了問題,同樣都必須對此負責,而從風險控管的觀念來講這是公平無疑的,但現階段FSMA主要規範對象是農場、食品製造商、物流業者、食品進出口業者,並未包含下游零售、賣場、餐廳等。
而大衛·艾奇森也提到,雖然是公平管理,但美國政府瞭解中小型業者資源較少,也許沒辦法做到大規模公司一樣的標準,因此政府會出面協助輔導小公司,甚至也需要民間機構、基金會等配合,且法案中規範大型公司1年以內就要完成該做的事,針對中型與小型業者則分別規定2與3年內完成,讓不同規模業者有足夠緩衝期因應新法。台灣食品廠規模相對較小且數量眾多,政府如何有效協助輔導其轉型提升,並籌措有效的稽核系統與人力,都將是未來台灣食安管理上的一大挑戰。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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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焜裕:未知風險多,需要食品專責與毒物管理機構
▶陳陸宏談食安政策(上):別把食品當毒品,別把食品人當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