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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為遏止違規廣告累犯,2018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統一處理違規食品廣告案件的裁罰,祭出四大處理原則重罰!
撰文=編輯部
根據食藥署統計,2017年共有4647件食品廣告違規,共裁罰總金額達1.28億元,內容多涉及不實的醫療或瘦身效果。為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於2018年5月7日公告,針對違規食品廣告案件,有四大處理作為:
一、提高罰鍰金額:
針對違規廣告累犯,在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如: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開罰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最高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二、再次違規,業者停業:
同一產品再次違反廣告規定,違規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千萬元以上,或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因而損害身體健康,可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再次違規,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
同一產品再次違反廣告規定,違規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總計達3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可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
四、情節重大,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因而損害身體健康或致人於死。被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自裁處書送達日起30天內,在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
除了祭出重罰之外,食藥署也將督導地方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辦理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希望遏止經衛生機關裁處,仍持續刊播或嚴重影響民眾錯誤認知的違規廣告,以遏止廣告誇大不實之歪風。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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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