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食藥署表示,農藥殘留容許量的制定,除了參酌國際規範外,同時也會考量國內農牧漁業者在第一線執行的需求,此外再依據國人飲食習慣,綜合評估之下來訂定規範,確保民眾食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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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2018年9月12日公告增修訂安美速等1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43項殘留容許量 。

台灣怎麼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核准登記又是誰管?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是農藥核准登記的主管單位,而食藥署則是負責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殘留容許量的制定,除了參酌國際規範外,同時也會考量國內農牧漁業者在第一線執行的需求,此外再依據國人飲食習慣綜合評估之下來訂定規範,確保民眾食用的安全。

進口農產品又該怎麼管理?

食藥署強調,進口農產品因農作物的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都和台灣的情形有所不同。為了保障消費者能安心食用,食藥署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其評估原則相同,審核農藥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考量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與農委會商議,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農藥超標者,不得加工、販售或餽贈!

食藥署提醒,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此外,食藥署表示,將對於市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果有發現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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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