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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殺菌劑類別中有3項物質,僅可用於飲用水或食品用水殺菌,不能直接添加於食品中,且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水質處理劑已有相關規定,故公告將自《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刪除。

撰文=陳韻竹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將食品添加物分為17大類別,其中第2類的殺菌劑意指可把細胞破壞達到殺菌的目的,2017年6月12日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修正,將殺菌劑中共3項僅可用於飲用水或食品用水殺菌,且不能直接添加於食品中的物質刪除。

過去食品添加物第2類的殺菌劑共有4種物質,包含氯化石灰(Chlorinate d Lime)、次氯酸鈉液(Sodium Hypochlor)、二氧化氯(Chlorine Dioxide)以及過氧化氫(Hydrogen Peroxide),前3項在過去使用範圍為「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本次公告修正便是將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二氧化氯自《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刪除。

衛生福利部另有訂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食品業者如果需要使用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作為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用於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應遵守該標準之規定;行政院環保署也針對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飲用水水質標準有相關規定。

此外,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等,也並未將水質處理劑或食品用洗潔劑列為食品添加物,除為與國際標準接軌,也避免因為列在食品添加物中被業者誤以為可添加進食品裡的誤用情形,因此發布本次標準修正公告。

此次修正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殺菌劑僅保留俗稱雙氧水的過氧化氫,規定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以及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算,在最終食品中不得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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