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衛生福利部2018年6月26日公告,新增3類食品業者列入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範圍,並依規定分段實施「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撰文=編輯部

為推動食安五環政策,衛生福利部2018年6月26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製品及輸入業、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的其他食品製造業和餐盒食品販售業,將在2019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

除原規範需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的22類食品業者,衛福部本次公告,修正第8-14類的「小麥輸入業者」改為「麥類及燕麥輸入業者」,更公告新增3類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的業者:

1、 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的「農產植物製品、 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

2、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的「其他食品業別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3、 達3家以上非百貨公司的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者的「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

以上業者必須在2019年1月1日起,除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外,每月10日前須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前1個月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及使用電子發票。

衛福部自2014年起,已陸續將22類(約為4700多家)食品業者列入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範圍,此次更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餐盒食品販售業」等3類業別。衛福部表示,透過建構完善食品供應鏈追溯管理,在面對食安疑慮案件時,便能即時掌握涉案原料來源或產品流向,快速召回疑似有問題的食品,強化管理食品安全的效率。

若應列入追溯追蹤管理範圍的業者,若發生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等情形,將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百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命令歇業、停業一定期間,並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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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