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自2017年7月31日起,總計將有22類(約為4700多家)食品業者列入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範圍,必須依規定分階段實施「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撰文=陳韻竹

2017年3月1日食藥署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除原規範之19類食品業者外,新增蛋製品、食用醋、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自2017年7月31日起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並於2018年1月1日必須電子申報上傳至非追不可系統。

根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9條公告特定類別與規模業者應建立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食品業者實施項目共有三項,包含為「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自2014年10月起,食用油脂輸入、製造業者為首批實施應建立追溯追蹤制度與電子申報的業別,爾後自2016年1月起包含肉品加工等18類食品輸入、製造與販售業者也接續實施,本次再新增蛋製品、食用醋、嬰幼兒食品等3類業者,總計將有22類(約為4700多家)食品業者列入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範圍。

食藥署表示,透過食品供應鏈完善的追溯管理建構,若有食安疑慮案件發生時,便能即時掌握涉案原料來源或產品流向,快速召回疑似有問題之食品,有效食品安全之管理。

經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依食安法第47條及第4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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